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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1號 原   告 太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麗雅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 被   告 祥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兩造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 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件(兩造應表示意見之內容): 一、服務費確認單(審訴字卷第39頁)所載「由履約保證專戶房 屋價金中提撥」,該給付是否仍為可能?如是,訴之聲明有 無更正必要?如否,相關舉證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