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1號
原 告 太禾
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麗雅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黃政廷律師
被 告 祥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
兩造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
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件(兩造應表示意見之內容):
一、服務費確認單(審訴字卷第39頁)
所載「由履約保證專戶房
屋價金中提撥」,該給付是否仍為可能?如是,
訴之聲明有
無更正必要?如否,相關舉證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