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瑋郡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 路000號7樓之5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穩揚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4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