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許鎮輝間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而依其
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2,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