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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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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8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積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美樂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明發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依儒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14,300 元(即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