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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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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興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 元,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