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8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處答查詢簡答表在卷
足憑,
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