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2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元馨
被 告 億成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榮霖
人
被 告 許珮真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0年10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壹仟參佰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億成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億成公
司)於民國109年2月25日邀同被告許榮霖、許珮真為連帶
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並約定借款
期
間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12年2月26日止,借款利率
按原告一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逾期時0.84%)加年息2.86%
(合計3.7 %)機動計息。被告億成公司應自實際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嗣於109年12月7日起變更償還辦
法為自109年12月7日起至110年3 月6日止,暫以年息2.89%
計付,期間屆滿按原借款利率機動計息。(二)被告億成公
司
復於109年12月4日邀同被告許榮霖、許珮真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1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7 日起
至112年12月7日止,借款逾期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月調整
)加年息3 %計付利息及
遲延利息。(三)被告億成公司復
於109年12月4日邀同被告許榮霖、許珮真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1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7日起至112
年12月7 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即0.845%)加年息2.155%(即3 %)機
動計息。
上開借款,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
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詎
被告億成公司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683,610元、888,888元
、888,888 元未清償。又被告許榮霖、許珮真為
系爭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本
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請求判決如
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
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 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
參照)。又連帶債務人
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
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契據
條款變更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
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撥款還款明細查
詢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資料
表、基準利率資料表、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資料表
等為證,而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於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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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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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起 訖 日 │利 率│逾期在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年 息│者,按約定利率 │者,按約定利率│
│ │ │ │ │ │10%計收 │20%計收 │
├──┼──────┼──────┼────────┼───┼────────┼───────┤
│ 1 │1,200,000元 │ 683,610元 │自110年6月26日 │ 3.7%│自110年7月27日起│自111年1月27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11年1月2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2 │1,000,000元 │ 888,888元 │自110年4月7日 │5.22%│自110年5月8日起 │自110年11月8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10年11月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3 │1,000,000元 │ 888,888元 │自110年4月7日 │ 3%│自110年5月8日起 │自110年11月8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10年11月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合計│3,200,000元 │2,461,386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