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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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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2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元馨 被   告 億成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榮霖 人 被   告 許珮真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0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壹仟參佰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億成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億成公 司)於民國109年2月25日邀同被告許榮霖、許珮真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並約定借款期 間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12年2月26日止,借款利率原告一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逾期時0.84%)加年息2.86% (合計3.7 %)機動計息。被告億成公司應自實際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109年12月7日起變更償還辦 法為自109年12月7日起至110年3 月6日止,暫以年息2.89% 計付,期間屆滿按原借款利率機動計息。(二)被告億成公 司復於109年12月4日邀同被告許榮霖、許珮真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1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7 日起 至112年12月7日止,借款逾期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月調整 )加年息3 %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三)被告億成公司復 於109年12月4日邀同被告許榮霖、許珮真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1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7日起至112 年12月7 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即0.845%)加年息2.155%(即3 %)機 動計息。上開借款,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 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被告億成公司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683,610元、888,888元 、888,888 元未清償。又被告許榮霖、許珮真為系爭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本 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請求判決如 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 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人 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 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契據 條款變更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 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撥款還款明細查 詢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資料 表、基準利率資料表、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資料表 等為證,而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於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 │附表: │ ├──┬──────┬──────┬────────────┬────────────────┤ │編號│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起 訖 日 │利 率│逾期在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年 息│者,按約定利率 │者,按約定利率│ │ │ │ │ │ │10%計收 │20%計收 │ ├──┼──────┼──────┼────────┼───┼────────┼───────┤ │ 1 │1,200,000元 │ 683,610元 │自110年6月26日 │ 3.7%│自110年7月27日起│自111年1月27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11年1月2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2 │1,000,000元 │ 888,888元 │自110年4月7日 │5.22%│自110年5月8日起 │自110年11月8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10年11月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3 │1,000,000元 │ 888,888元 │自110年4月7日 │ 3%│自110年5月8日起 │自110年11月8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10年11月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合計│3,200,000元 │2,461,386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