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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
勞訴
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政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壬星
上列
當事人
與被
上訴
人呂建國、蔡維雅間
損害賠償
事件,
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共新台幣(下同)620萬4,044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
費為9萬3,7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