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筱琪
被 告 小麥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銘郎
被 告 葉桂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9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葉桂岑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被告小麥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麥町公司
)前以被告賴銘郎、葉桂岑為連帶
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109 年4
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 萬元,約定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下稱
系爭契約)。
詎被告並未依約還款,依系爭契約所累
積未清償金額為600 萬5536元,爰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
並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陳稱: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但是清償能力
目前有困難等語。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
、同意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
資料表為證,足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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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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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 │利息起訖日(民國)及│違約金起訖日(民國)及│
│ │(新臺幣) │週年利率 │計算方式 │
├──┼──────┼──────────┼───────────┤
│ 1 │2,090,825元 │自110 年5 月29日起至│自110 年5 月29日起至清│
│ │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
│ │ │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利息。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之違約金。 │
├──┼──────┼──────────┼───────────┤
│ 2 │3,914,711元 │自109 年12月30日起至│自109 年12月30日起至清│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
│ │ │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利息。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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