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MIGHTY ALLIANCE LTD.
高溢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莊乾德
被 告 莊賓皓
徐秀銘
徐秀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3 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柒拾捌萬貳仟肆佰伍拾陸點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MIGHTY ALLIANCE LTD . 前以被告高溢國際
有限公司、莊乾德、莊賓皓、徐秀銘、徐秀萍為連帶
保證人
,分別於民國109 年9 月23日、同年9 月30日向原告借款美
金88萬元、美金12萬元,約定利率及違約金各如附表所示(
下稱
系爭契約)。
詎被告並未依約還款,依系爭契約所累積
未清償金額為美金782,456.6 元,爰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
暨總約定書、保證書、
本票、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傳真交
易指示申請書、到期通知書、抵銷明細表、外幣放款COF 報
價表為證,且被告對於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是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第1 項前段、第279 條
第1 項等規定,足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
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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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計息本金 │利 率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 (美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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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62,456.6元 │1.90%│自109 年12月29│自109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
│ │ │ │日起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180 日以內者,│
│ │ │ │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180 日者,按左列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2 │120,000元 │1.98%│自109 年9 月30│自109 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
│ │ │ │日起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180 日以內者,│
│ │ │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180 日者,按左列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合│782,456.6元 │ │
│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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