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MIGHTY ALLIANCE LTD.       高溢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莊乾德 被   告 莊賓皓       徐秀銘       徐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柒拾捌萬貳仟肆佰伍拾陸點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MIGHTY ALLIANCE LTD . 前以被告高溢國際 有限公司、莊乾德、莊賓皓、徐秀銘、徐秀萍為連帶保證人 ,分別於民國109 年9 月23日、同年9 月30日向原告借款美 金88萬元、美金12萬元,約定利率及違約金各如附表所示( 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並未依約還款,依系爭契約所累積 未清償金額為美金782,456.6 元,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 暨總約定書、保證書、本票、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傳真交 易指示申請書、到期通知書、抵銷明細表、外幣放款COF 報 價表為證,且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第279 條 第1 項等規定,足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 │編│ 計息本金 │利 率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 (美金) │ │ │ │ ├─┼──────┼───┼───────┼────────────┤ │1 │662,456.6元 │1.90%│自109 年12月29│自109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 │ │ │ │日起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180 日以內者,│ │ │ │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180 日者,按左列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2 │120,000元 │1.98%│自109 年9 月30│自109 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 │ │ │ │日起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180 日以內者,│ │ │ │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180 日者,按左列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合│782,456.6元 │ │ │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