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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原 告 成周科技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蘇怡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顯頡律師 韓知常 被 告 昇民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洪育良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因 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瑋 法 官 鄧怡君 法 官 邱逸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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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