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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許立經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被      告  國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遠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1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定有明文。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第三人林裕文所涉之偽造文書之事實,業經檢察官起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以110 年度上訴字第1317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審理。是於本訴訟中有前述犯罪嫌疑牽涉上開刑事裁判,而第三人林裕文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自得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