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許立經
林于軒律師
被 告 國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1號刑事訴訟影響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裁定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件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