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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育 
送達代收人  王雅嬋 
上  訴  人  佢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生 
送達代收人  王雅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佢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別繳納如附表所示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佢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之正本繕本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正,如不於期間內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均係請求被告韓宜倫、張愛珠返還規格300/400且重量達294,441公斤冷凍魷魚或等值金額予原告;另上訴人佢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則均係請求被告韓宜倫、張愛珠返還規格400且重量達20,038公斤阿根廷魷魚上身或等值金額予原告。而該等冷凍魷魚、阿根廷魷魚上身金額及價額分別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價額)欄位所示,且因上訴人先、備位訴訟標的之訴訟利益同一,無併計之必要,是上訴人應分別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上訴人姓名
請求金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系爭魚貨重量(公斤)/每公斤價格(新臺幣)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冷凍魷魚294,441公斤× 89元/公斤=26,205,249元
363,972元
佢懋股份有限公司
阿根廷魷魚上身20,038公斤× 170元/公斤=3,406,460元
52,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