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東元
雅宴丹寧基調坊即夏昭麗
即 被 告 康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0,9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0,35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提出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