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原 告 磐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吳孟謙律師
被 告 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吳子毅律師
主 文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