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晶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亞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都會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40,224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104,7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