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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晶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亞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都會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40,224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104,7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