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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貨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銘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耀仁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貨物事件(110 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 告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固有明文。命再開已閉之 言詞辯論,原屬法院之職權,當事人所得強求(最高法院 29年上字第1273號判例意旨參照),自難認當事人有請求法 院再開辯論之權。 二、準此,聲請人既無聲請再開辯論之權,且本件經核亦無再開 辯論之必要,其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自無從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