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貨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 月2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403,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
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