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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貨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貨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 月2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03,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 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