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公怡
訴訟代理人 陳麗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已聲
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准許
公示催告裁定,並聲請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
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
期
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09年度司
催字第4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本院依聲
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0年5月21日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
、公示催告公告查詢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
內提出
本件聲請,合於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票號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台灣通運│空白 │中國信託│037308│250,000元 │90年1月30日 │BF0000000 │
│ │倉儲股份│ │商業銀行│246500│ │ │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辜公怡 │ │ │ │ │ │ │
├──┼────┼───┼────┼───┼─────┼──────┼─────┤
│002 │台灣通運│空白 │中國信託│037308│250,000元 │90年1月30日 │BF0000000 │
│ │倉儲股份│ │商業銀行│246500│ │ │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辜公怡 │ │ │ │ │ │ │
├──┼────┼───┼────┼───┼─────┼──────┼─────┤
│003 │台灣通運│空白 │中國信託│037308│5,000元 │91年5月28日 │BF0000000 │
│ │倉儲股份│ │商業銀行│246500│ │ │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辜公怡 │ │ │ │ │ │ │
├──┼────┼───┼────┼───┼─────┼──────┼─────┤
│004 │台灣通運│空白 │中國信託│037308│9,450元 │92年4月8日 │BF0000000 │
│ │倉儲股份│ │商業銀行│246500│ │ │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辜公怡 │ │ │ │ │ │ │
├──┼────┼───┼────┼───┼─────┼──────┼─────┤
│005 │台灣通運│空白 │中國信託│037308│300,000元 │94年8月30日 │BF0000000 │
│ │倉儲股份│ │商業銀行│246500│ │ │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辜公怡 │ │ │ │ │ │ │
├──┼────┼───┼────┼───┼─────┼──────┼─────┤
│006 │台灣通運│空白 │中國信託│037308│300,000元 │94年8月30日 │BF0000000 │
│ │倉儲股份│ │商業銀行│246500│ │ │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辜公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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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台灣通運│空白 │中國信託│037308│5,000元 │107年7月11日│BF0000000 │
│ │倉儲股份│ │商業銀行│246500│ │ │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辜公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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