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佺詳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裕琨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0年2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依
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60 號准許
公示催告裁定,並已聲請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
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
票1 紙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
催字第26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
聲請人之聲請,於109 年9月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
110年1月4日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在卷為憑,並經本
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
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
本件聲請,合於
前揭條文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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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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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 │受款 │付款 │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 │支票號碼 │備考│
│ │ 人 │ 人 │ 人 │ │(新台幣)│ 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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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佺詳電器企業有│長廣開發│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 │325,472元 │109年6月30日│AL0000000 │ │
│ │限公司黃陳麗華│有限公司│北高雄分行 │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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