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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玉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09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 9 年11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109 年11月16日以109 年 度司催字第38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 人於109 年11月23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司法院於109 年11 月25日將之公告於網站,自公告今無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 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 月25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人亦 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 │附表: │ ├─┬──────┬──┬─────┬───┬─────┬───────┬────┬─┤ │編│發票 │受款│付款 │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 │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新臺幣) │ 日 │ │考│ │ │ │ │ │ │ │ │ │ │ ├─┼──────┼──┼─────┼───┼─────┼───────┼────┼─┤ │1 │玉辰工業有限│空白│陽信商業銀│107410│378,000 元│109 年11月5 日│AG476382│ │ │ │公司劉義松 │ │行林園分行│00709-│ │ │8 │ │ │ │ │ │ │9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