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 年度除字第189 號
聲 請 人 豐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谷寶華
訴訟代理人 謝博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
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0 年7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
系爭本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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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額(新台 │ │ │ │
│編號│發票人│幣) │
發票日│到
期日│本票號碼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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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阮豐富│8,000,000 │109年1│無 │WG0000000 │
│ │ │元 │2月23 │ │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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