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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宏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生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上開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 │ │號│人 │人 │人 │ │額(新│日 │ │ │ │ │ │ │ │台幣)│ │ │ ├─┼──┼──┼──┼─────┼───┼──┼─────┤ │1 │農豐│宏衡│合作│2335-3 │6,918,│110 │NP0000000 │ │ │行 │實業│金庫│ │776元 │年1 │ │ │ │陳秀│股份│商業│ │ │月15│ │ │ │政 │有限│銀行│ │ │日 │ │ │ │ │公司│灣內│ │ │ │ │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