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佳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明賢 訴訟代理人 許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0 年8 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以其喪失系爭支票,於110年1月28日向本院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有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之收文章在卷可稽; 經本院於110年2月17日以系爭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聲請人於110年2 月20日聲請網路公 告,並經司法院於110年2月24日將之公告於網站,業經本 院職權調取系爭裁定卷宗核閱屬實。 (二)系爭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4個月,業於110年6 月24日屆 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於前述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0年8月6日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維美有限公│佳升機械有│合作金庫商業│705107│9,450元 │110年1月30日│PG0000000 │ │ │ │司何若薰 │限公司 │銀行七賢分行│88-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