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佳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明賢
訴訟代理人 許明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0 年8 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
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39號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准許
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一)聲請人以其喪失系爭支票,於110年1月28日向本院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有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之收文章在卷
可稽;
經本院於110年2月17日以系爭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聲請人於110年2 月20日聲請網路公
告,並經司法院於110年2月24日將之公告於網站,業經本
院職權調取系爭裁定卷宗核閱屬實。
(二)系爭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4個月,業於110年6 月24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於前述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0年8月6日提出
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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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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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號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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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何若薰 │限公司 │銀行七賢分行│88-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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