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丞宏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裁定准予
公示
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將
上開公
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
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 年3 月19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
第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
請,於110 年3 月2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 年7
月25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
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1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
依職
權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
揆諸前開說明,自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盧瑞芳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國泰世華│陸軍第六軍│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00 │22,000元 │109 年11月16日│KO0000000 │ │
│ │商業銀行│團指揮部 │業銀行明誠│ │ │ │ │ │
│ │明誠分行│ │分行 │ │ │ │ │ │
│ │蔡明男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