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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陳玄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所發 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又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為聲請人繼承自被繼承人陳 嘉賓,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 字第443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1 0 年3 月4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0 年8 月4 日已滿5 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 前揭本院裁定及網站公告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29 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1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4│股票│1 │1 │ ├──┼────────────┼──────┼──┼──┼──┤ │2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5│股票│1 │1 │ ├──┼────────────┼──────┼──┼──┼──┤ │3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6│股票│1 │1 │ ├──┼────────────┼──────┼──┼──┼──┤ │4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7│股票│1 │1 │ ├──┼────────────┼──────┼──┼──┼──┤ │5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8│股票│1 │1 │ ├──┼────────────┼──────┼──┼──┼──┤ │6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9│股票│1 │1 │ ├──┼────────────┼──────┼──┼──┼──┤ │7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50│股票│1 │1 │ ├──┼────────────┼──────┼──┼──┼──┤ │8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51│股票│1 │1 │ ├──┼────────────┼──────┼──┼──┼──┤ │9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52│股票│1 │1 │ ├──┼────────────┼──────┼──┼──┼──┤ │10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53│股票│1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