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陳玄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所發
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張(下稱
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3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已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又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
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為聲請人
繼承自被
繼承人陳
嘉賓,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
字第443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1
0 年3 月4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0 年8 月4 日已滿5 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
前揭本院裁定及網站公告各1 份在卷
可考,復經本院
依職權
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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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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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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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4│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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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5│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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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6│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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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7│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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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8│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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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9│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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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50│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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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51│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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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52│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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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53│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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