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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任祐成(即任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伍拾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10 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 股票經本院於110 年3 月24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3 月3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 年8 月31日已滿 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 ,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 紙在卷為憑,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9 月1 日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盧瑞芳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00│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6369~78-ND-006388 │股票 │20 │20000 │ │ │01│ │ │ │ │ │ │ ├─┼───────────────┼──────────────┼────┼───┼────┼─────┤ │00│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6396~78-ND-006430 │股票 │35 │35000 │ │ │0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