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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允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兆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 已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4 個月,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4 月 2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 年8 月21日已滿4 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 聲請人於110 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明確,並提出本 院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46 條規定,職權調 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 個月內(即110 年9 月6 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 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台灣│台中│台灣│011032│41,250│104 │FA173656│ │ │1 │銀行│市政│銀行│173656│元 │年12│2 │ │ │ │高雄│府消│高雄│2 │ │月31│ │ │ │ │分行│防局│分行│ │ │日 │ │ │ │ │吳炳│ │ │ │ │ │ │ │ │ │松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