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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澤堅 代 理 人 邱士隼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 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 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9月18日公 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 年1月18日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本院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 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大樂│00國│00商│0000-0│00000 │109 │00000000│ │ │1 │股份│際股│業銀│0 │元 │年5 │ │ │ │ │有限│份有│行高│-0000 │ │月15│ │ │ │ │公司│限公│雄分│00-0 │ │日 │ │ │ │ │曾 │司 │行 │-00 │ │ │ │ │ │ │澤堅│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