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嶸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6 月24日公告 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0 年6 月10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 第206 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民事裁定復 於110 年6 月24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 催卷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0 年10月24日屆滿, 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 個月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 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 ├──┼────┼────┼────┼───┼───────┼──────┼─────┼──┤ │001 │聚惠工業│嶸宇企業│日商瑞穗│65 │388萬7,509元 │110年4月26日│ANO0000000│ │ │ │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 │公司 │ │高雄分行│ │ │ │ │ │ │ │長谷川彰│ │ │ │ │ │ │ │ │ │宏 │ │ │ │ │ │ │ │ ├──┼────┼────┼────┼───┼───────┼──────┼─────┼──┤ │002 │聚惠工業│嶸宇企業│日商瑞穗│65 │1,282萬6,634元│110年5月25日│ANO0000000│ │ │ │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 │公司 │ │高雄分行│ │ │ │ │ │ │ │長谷川彰│ │ │ │ │ │ │ │ │ │宏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