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嶸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宏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3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
),經本院
裁定准以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6 月24日公告
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0 年6 月10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
第206 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
上揭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民事裁定
復
於110 年6 月24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
催卷
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0 年10月24日屆滿,
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 個月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
法律
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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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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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號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
├──┼────┼────┼────┼───┼───────┼──────┼─────┼──┤
│001 │聚惠工業│嶸宇企業│日商瑞穗│65 │388萬7,509元 │110年4月26日│ANO0000000│ │
│ │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 │公司 │ │高雄分行│ │ │ │ │ │
│ │長谷川彰│ │ │ │ │ │ │ │
│ │宏 │ │ │ │ │ │ │ │
├──┼────┼────┼────┼───┼───────┼──────┼─────┼──┤
│002 │聚惠工業│嶸宇企業│日商瑞穗│65 │1,282萬6,634元│110年5月25日│ANO0000000│ │
│ │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 │公司 │ │高雄分行│ │ │ │ │ │
│ │長谷川彰│ │ │ │ │ │ │ │
│ │宏 │ │ │ │ │ │ │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