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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華信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弘 代 理 人 袁慧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下稱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10年7月13日本院網路公告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於110 年7月1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10 年7 月13日本院網路公告,自公告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 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10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 │附表: │ ├─┬─────┬───┬────┬────┬─────┬───┬─────┬─┤ │編│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支票號碼 │備│ │號│ │ │ │ │(新臺幣)│ │ │考│ ├─┼─────┼───┼────┼────┼─────┼───┼─────┼─┤ │1 │華信國際醫│陳振輝│合作金庫│00000000│875,000元 │110年4│000000000 │ │ │ │藥股份有限│ │商業銀行│00000 │ │月30日│ │ │ │ │公司(法定│ │鼓山分行│ │ │ │ │ │ │ │代理人:林│ │ │ │ │ │ │ │ │ │振弘)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