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華信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振弘
代 理 人 袁慧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下稱
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10年7月13日本院網路公告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於110
年7月1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10 年7
月13日本院網路公告,自公告
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
利
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
110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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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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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 帳號 │票面金額 │
發票日│支票號碼 │備│
│號│ │ │ │ │(新臺幣)│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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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信國際醫│陳振輝│合作金庫│00000000│875,000元 │110年4│000000000 │ │
│ │藥股份有限│ │商業銀行│00000 │ │月30日│ │ │
│ │公司(法定│ │鼓山分行│ │ │ │ │ │
│ │代理人:林│ │ │ │ │ │ │ │
│ │振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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