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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上泰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正 訴訟代理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府城分行 法定代理人 郭有惠 複代理 人 康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37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將上開 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 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 年7 月6 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 第23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 聲請,於110 年7 月2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 年 11月23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1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 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盧瑞芳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高雄市私│上泰裕企業│上海商業儲│0000000 │167,360元 │110 年5 月30日│0000000 │ │ │ │立真愛國│有限公司 │蓄銀行高雄│ │ │ │ │ │ │ │際幼兒園│ │分行 │ │ │ │ │ │ │ │曾國揚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