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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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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亨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宇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人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 109 年9月21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9月29日公告該裁 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 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之1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燕威│亨宇│國泰│052015│146,60│109 │UW430009│ │ │1 │有限│國際│世華│001828│0元 │年8 │3 │ │ │ │公司│有限│商業│ │ │月31│ │ │ │ │朱 │公司│銀行│ │ │日 │ │ │ │ │莉 │ │新興│ │ │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