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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氏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支票號碼「ED008745」之記載,應 更正為「ED0000000」。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