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九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繼文
代 理 人 林妙霜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下稱
系爭
支票)因不慎於民國110 年1 月25日遺失,前經本院以 110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
於110 年6 月16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0 年5 月26日
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
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6 月16日公告上開裁定於
法院網站,因自公告
迄今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 110年
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
內之110 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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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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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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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九琦營│凱利重│彰化商業銀行苓雅│822003│171,113元 │110年2月│NN0000000 │
│ │造有限│機材料│分行 │006704│ │28日 │ │
│ │公司 │行 │ │00 │ │ │ │
│ │張繼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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