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南台灣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昱鑫
代 理 人 許文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
裁定准予
公
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將
上開
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
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9 年9 月29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
第31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
聲請,於109 年10月1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9 年
2 月16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
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1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
依
職權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2 月24日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
,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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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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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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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春吉股份│南台灣機電│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 │63,000元 │109 年6 月30日│AJ0000000 │ │
│ │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行後庄分行│ │ │ │ │ │
│ │蔡淑華 │司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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