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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松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恭 訴訟代理人 陳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9 年11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 催字第38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已於 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09 年11月 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 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4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 │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 │ │ │ │ │ │台幣)│ │ │ ├─┼──┼──┼──┼─────┼───┼──┼─────┤ │1 │新益│空白│第一│0000000000│451,27│109 │MA0000000 │ │ │成機│ │商業│1 │1元 │年4 │ │ │ │器廠│ │銀行│ │ │月30│ │ │ │有限│ │鹽埕│ │ │日 │ │ │ │公司│ │分行│ │ │ │ │ │ │程樹│ │ │ │ │ │ │ │ │森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