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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宏 代 理 人 蘇秋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09年11月5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於109 年10 月21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 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11月5日公告該裁定於 法院網站,因自公告今無人提出該本票或申報權利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 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本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 110 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 │ │(新台幣)│ │ │ │ ├──┼────┼─────┼──────┼──────┼────┤ │001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6 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2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7 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3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8 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4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9 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5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10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6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11月20日│000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