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華宏
代 理 人 蘇秋粉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09年11月5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於109 年10
月21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
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11月5日公告該裁定於
法院網站,因自公告
迄今無人提出該本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
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
系爭本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
110 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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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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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金額 │
發票日 │到
期日 │本票號碼│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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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6 月20日│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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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7 月20日│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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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8 月20日│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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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9 月20日│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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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10月20日│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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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11月20日│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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