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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保險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14號
原      告  張慈慧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陳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魯奐毅」記載,均應更正為「李啓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