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保險字第14號
原 告 張慈慧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魯奐毅」記載,均應更正為「李啓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