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PT. MEGAMITRA MULTI IMDORPERKASA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禾藤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1號第二審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再審。
理 由
一、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經核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4,35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120 元,尚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