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執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黃立倫
相 對 人 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0日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1年11月1日起對伊恢復
僱傭關係,且薪資需達勞基法規定之最低工資。
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第二項
所載之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又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
兩造調解方案之內容為:「㈠案經本調解人居中斡
旋與勞資合議同意恢復僱傭關係。...。㈡...勞方與資方約定111年11月1日起恢復僱傭關係,並同意勞方薪資達勞基法規定最低工資,工作地點需徵求勞方同意以高雄市為主。...㈣資方遇不能履行以上協議,同意以勞基法規定
資遣勞方。」等事實,經聲請人提出該調解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3頁),固認屬實。然
前揭方案第1、2 、4點之調解內容,並不適於強制執行,故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60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