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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執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蔡宛昀 


相  對  人  上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調解成立,檢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勞小字第105號為民事判決為憑,不料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調解成立筆錄,只持上開民事判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之裁定,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對於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始得對法院聲請裁定之規定不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如係確定之終局判決即為強制執行法之執行名義,聲請人得直接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併此敘明。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