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執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魏月華
相 對 人 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於調解方案第一項
所載「…,勞資雙方
合意以新台幣80萬元(包裹式)和解,
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
分期給付,…」,於新臺幣陸拾萬元之範圍內,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蔡慰儒(歿)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調解成立,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和解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同意分期給付,第1期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前給付20萬元,餘60萬元自111年5月至112年4月止,每月30日前給付5萬元,並於上開
期日匯入勞方提供之帳戶(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戶名:魏月華;帳號:000-00-000000-0),如有一期未付,未到期之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嗣相對人僅於111年4月22日匯入第1期款20萬元,於111年5月30日已逾第2期分期繳款期限,餘60萬元
迄今仍未給付,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兩造間有關蔡慰儒(歿)職業災害補償及未加保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
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年4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銀行帳戶內頁影本為證,經核
無訛。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