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執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魏月華
相 對 人 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相對人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