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莊世忠
相 對 人 鑫富驛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本院111 年度勞專調字第48號
聲請人莊世忠與
相對人鑫富驛
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 年8 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宣撫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
勞動調解委員 許文瓊
書 記 官 吳紫瑄
聲 請 人 莊世忠 到
相 對 人 鑫富驛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到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1 年9 月8 日前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50,000
元,給付方式:匯入聲請人薪轉帳戶。
二、雙方不爭執聲請人所受「下背肌肉拉傷、手指扭傷」、「第
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創傷性破裂」之傷害為職業傷害。
三、兩造就聲請人於相對人處提供勞務
期間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
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莊世忠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蔡宜龍
相對人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
書 記 官 吳紫瑄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
勞動調解委員 許文瓊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