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專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邱曉彤
周金燕
李秀亮
朱小玉
羅琬霖
許郁勝
蘇立言
廖莉秀
蔡惠如
林幸怡
林敬華
單冠儒
趙晏伶
黃靜婷
于小芬
陳亭玟
林湘淳
李佩真
湯俊男
劉鈺珊
吳麗美
高瑞霞
譚慧敏
彭士華
劉庭語
余尚儒
董晉函
顏綿儀
蔡翔宇
廖芳誼
共 同 邱文霞
相 對 人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也有明文。另形式上之訴主張數項標的,無論為訴之客觀合併或訴之主觀合併,因其實質上為數訴,故其計算標的之價額,應將數項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415號
裁判意旨、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10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
參照)。
二、經法院調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
本件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給付共新臺幣(下同)567,03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前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附表:(幣別:新臺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