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1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132號
原      告  蔡嚴慶 

被      告  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萬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自107年起受僱於被告公司前身即聯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公司),擔任社區保全組長,後被轉以被告公司投保勞工保險,聯合公司與被告公司其實為相同公司,而被告公司於110年1月10日領薪日,突於下午2點通知公司倒閉,無法給付工資,請求給付109年12月之工資3萬元,並提出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為證,經核,原告健保於107 年4 月28日轉入由聯合公司投保,108 年1 月1 日轉出,108 年3 月15日再轉入由聯合公司投保,109 年3 月1 日轉出,同日轉入由被告公司投保,110 年1 月15日轉出(見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5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5頁,且被告公司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核准,於111 年3 月17日至112 年3 月16日停業,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調解卷第25頁),而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爭執,且原告請求之工資合於時下保全員之工資行情,原告所為聯合公司與被告公司為相同公司之主張,亦屬保全業所常見,且合於「法人實體同一性」之理論(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民事裁判要旨),是認原告上開主張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則原告當得請求現任雇主即被告公司給付工資3萬元。又原告勝訴部分,屬法院就勞工給付請求所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宣告被告公司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