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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郭俊雄 
被      告  祥雲人本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雍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宣判,茲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