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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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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74號
原      告  鄭安利 
被      告  伊特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SES   ELIANA  DEBORA

訴訟代理人  SHMARIAHU  NADAV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指定民國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原告於110年6月2日至6月9日是否排例、休假而未上班?6月10日至6月16日是否請假未上班?其請假之假別為何(原告如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請假,請提出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之診斷證明書到院)?另原告於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期間有無超過30日?繕本請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